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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點景區導遊亂收小費最高可罰2000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7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杭州12月7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規定,從明年元旦起,景點景區導遊要明碼標價。而且,導遊在執業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暗示或與經營者串通欺騙旅遊者消費。

    浙江省政府7日發佈的《浙江省導遊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景點景區導遊要在導遊證核定的範圍內執業,實行明碼標價。景點景區要根據景點景區旅遊服務單位向旅遊者作出的承諾,提供嚮導和講解服務。景點景區導遊超過明碼標價標準計取服務報酬的,將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浙江省法制辦立法一處張明決處長介紹,今後無論是景點景區的導遊,還是全陪或地陪的導遊,在執業時都禁止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財物),向旅遊者兜售、變相兜售物品,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導遊違反上述規定的,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者。因導遊人員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由旅行社或者導遊服務公司、景點景區旅遊服務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若導遊人員由第三人委派,投訴者可在旅行社或者導遊服務公司、景點景區旅遊服務單位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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