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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邊檢提示:護照挂失即無效 出入國境需新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8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在國慶節和中秋節到來之際,北京邊檢民警提醒廣大出境遊旅客,出國旅遊期間務必注意妥善保管好護照等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如果發生護照等有效證件在國外發生遺失或者被盜等不能使用的情形後,要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駐外挂失,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免耽誤回國行程。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護照等證件一經挂失即被視為無效,不能再作為有效的出入境證件繼續使用。但是,如果被挂失證件還附有有效簽證,則可以在申領到新證件後與新證件合併使用。

    近日在首都機場發生一起旅客持已挂失護照入境受阻的案例。旅客高某在暢遊歐洲七國期間,偶然發現自己的護照找不到了,為了順利回國,他便到中國駐外使館辦理了護照挂失手續,並按照相關規定申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但在回國前整理行李時,高某無意中在自己的行李中發現了已經被挂失的護照。由於對國家的出入境政策不太了解,高某在首都機場仍然使用已挂失的護照辦理入境手續。邊檢民警在查驗高某護照時,發現該證件已被宣佈作廢,便依法將高某阻留在口岸。經過一番詳細詢問和查驗後,邊檢民警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核實了高某的身份,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後,準其通關,但依法收繳了其已挂失的護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6條規定:護照持有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護照遺失、被盜等情形,由護照簽發機關宣佈該護照作廢。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簽發機關宣佈作廢的護照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23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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