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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需防“過期作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6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2月6日電(記者 高路)春節長假過後,各地紛紛進入工作日。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出提醒,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要忽視法定的60天申訴時效,以免“過期作廢”影響到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

    數據顯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勞動爭議由於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有關專家指出,這一數字反映出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這樣的情形不僅是在上海,也在各地勞動者身上發生。由於各種原因,他們常常未能及時申訴,待到打算訴諸法律時,卻不知已經超出法定時效,失去了維權的機會。

    記者從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獲知,勞動維權出現“過期作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內許多勞動者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之內提起,等到明白過來已為時晚矣;二是部分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之後,發現原單位未給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雖然有些疑惑,卻又沒有及時提出。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根據解釋,“應當”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於種種原因只能在離開單位之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起申請。

    為此,有關專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築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勞動者,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侵害就要及時舉報、申訴,切莫明知用人單位“欠薪欠保”,依然選擇“追薪拖到年關”,這種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虧。

    此外,專家還提醒,有的勞動者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即使超過時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仍可以再告到法院。殊不知,勞動者此時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還很可能因超出申訴時效而駁回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的權益確受侵害,理應受到保護,也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