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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推出職工特種重病醫療互助保障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8日   來源:福建日報

    廈門市職工,只要參與特種重病醫療互助保障,今後如新患特種重病,即可獲2萬元保障金。4月13日,廈門市總工會在福建省首家推出了職工特種重病醫療互助保障辦法,全市職工可由所在單位工會統一組織參保,相關手續從4月28日起即可辦理。

    根據保障辦法,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省部署在廈單位)未辦理退休手續,且女性未滿55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均可依據自願原則參保。參保採取團體參保的方式,職工人數千人以下的單位,參保人數原則上應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80%,千人以上的應佔50%。保障費每人每份每年為50元,保障期滿不返還。

    保障內容:11類大病

    特種重病的保障內容,為被保障人在保單生效之日起90天起首次確診(指以前從未被醫療機構確診過)患下列11類疾病並且必須經住院治療: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2.各種原發性特性腫瘤;3.再生性障礙性貧血;4.暴髮型重症肝炎;5.心臟瓣膜置換手術;6.冠狀動脈旁路手術;7.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8.大器官移植手術;9.主動脈手術;10.白血病;11.晚期肝硬化。

    給付標準:每份2萬元

    首次參保執行90天免責期,被保障人于保單生效之日90天起,經市總工會認定的本市二、三級醫院首次確診患其中一類重大疾病並經住院治療者,可申請領取醫療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患一類以上的重大疾病,醫療互助保障金的給付只以其中一類疾病為限,給付醫療互助保障金後,保障責任即告終止。每份醫療互助保障金的給付標準為2萬元。

    保障期滿 可以續保

    保障期滿,可以續保。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滿之日起30天內續保的,起保日與上期相同並取消90天的免責期(續保時新參保人員除外)。保障期滿之日30天后續保視為首次參保,仍須執行90天免責期。

    一個保障期未滿,參保單位不能再為未參保職工辦理參保手續。

    免責期內設立慰問金

    參保職工在90天免責期內、並於保單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確診患其中一類重大疾病,並經醫院治療後,可申請領取慰問金,給付慰問金後保障責任即告終止。慰問金的給付標準是,保單生效之日起滿30—59天為500元;滿60—89天為1000元。保障期滿,保障責任即告終止,保障期內不辦理退保。

    申請給付有時限要求

    醫療互助保障金(或慰問金)的申請,應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確診患重大疾病後的30天內向市總工會提出。市總工會收到被保障人資料、手續齊備的申請,在7天內經調查核實無誤後給付醫療互助保障金(或慰問金)。

    被保障人所在單位工會可代為申請。參保單位或被保障人向市總工會申請給付醫療互助保障金(或慰問金)的權利,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確診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即告喪失。

    四種情況 不予給付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市總工會不承擔給付醫療互助保障金或慰問金的責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內重患參保前曾患相同大類的疾病;2.保障人雖在免責期後被首次確診患重大疾病,但未經住院治療者;3.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隱瞞病史、偽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種欺騙、作弊行為;4.被保障人被醫院錯誤診斷為患重大疾病。

    換單位不影響兌付

    保障期內,無論被保障人所在單位關、停、並、轉,或本人勞動關係發生變化,均不影響保障責任的兌付。被保障人只要能按“參保單”、“明細清單”提供證明文件,並與保障人所存檔資料相符,被保障人就會得到保障金。個人醫療賬戶定點藥店購藥額度調高一般參保人員可刷400元。(記者 林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