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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藉口“員工自願”安排加班屬違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9月29日電(記者 高路)“十一”長假在即,不少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工作。在勞動者普遍關心加班時間及加班費等問題之際,勞動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警示:以“員工自願”為名隨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屬違法行為,將受到查處。

    在各地,不少勞動者處於超時加班的工作狀態,“十一”等節假日更被一些企業當作了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黃金機會”。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在近期檢查中還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即部分企業在安排超時加班時,以“員工自願”為藉口逃避責任。

    勞動專家對此指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都屬無效。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只有按照法定的工作時間標準安排勞動者勞動,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安排加班的時間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單位即使以“員工自願”為藉口也難逃侵權責任。

有關部門強調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每月的加班時間應不超過36小時;每週至少保證勞動者有一個完整的休息日。實行非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則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嚴格按照批復執行。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即屬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而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於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

    在加班費方面,用人單位在“十一”長假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鬚髮放加班工資。10月1日至3日為法定休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4日至7日的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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