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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對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辦法作補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來源:青海日報

    結合有關政策要求和青海省實際,經青海省政府同意,11月2日,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出《關於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

    根據《補充通知》要求,青海省適當調整了培訓補貼的標準和時間。培訓補貼標準具體為:每人每課時,初級工由1元調整為2元,中級工由1.3元調整為2.6元,高級工以上由1.5元調整為3元。培訓時間依不同專業的技術要求,原則上確定為:美容美發、服務員、縫紉工、拉麵工、農民經紀人等專業80-240課時之間;中藏藥加工、民族藝術、藏毯編織、拖拉機駕駛員、電工、修理工等專業240-360課時之間。非技術工種培訓在80個教學課時以內,其中實際操作訓練不少於總課時的60%。駕駛員教學課時按相關部門具體規定和要求辦理,但培訓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960元。農牧區進城務工人員培訓補貼和培訓時間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陽光工程”、“雨露計劃”等技能培訓仍按其項目要求執行。

    《補充通知》還調整了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先培訓後補助的支付方式,實行發放培訓券的辦法。同時,對培訓券的印製、申領發放、使用保管、補貼資金撥付、補貼結算等作了具體規定。

    《補充通知》要求,凡是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等進行崗前培訓的,應持下崗失業人員的相關證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和培訓計劃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批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陽光工程”、“雨露計劃”計劃之外的農民工進行技能培訓的,凡取得初級工以上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初審、財政部門復審認定後,由財政部門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實際人數核報培訓補貼。進城務工農民工的培訓補貼按每課時1.5元的標準執行,培訓補貼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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