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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不得設歧視性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1日   來源:大眾日報

    記者從山東省人事廳獲悉,為規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保護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雙方權益,省人事廳近日公佈了《山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以及《山東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其中規定,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聘用合同解除後,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

    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公示合格的擬聘用人員,由聘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符合聘用條件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後,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係,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擬招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受聘人員聘用合同解除後,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受聘人員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如果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時必須對受聘人員進行經濟賠償。(張海峰 滕敦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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