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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月人均增加上百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月4日電(記者王志)為切實保障企業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及其供養親屬的生活,4日,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出臺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人均增加120元至190元。

    根據規定,此次調整的範圍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産、工作崗位,經勞動能力鑒定致殘程度為1-4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職工以及經批准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山東省規定,符合條件的工傷全殘人員的定期傷殘津貼,以2005年12月本人月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地市和按照傷殘程度月人均相應增加120元至190元不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2005年12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生活護理費也作了適當調整。

    對於此次增加待遇所需資金,已納入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支付項目的,將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納入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支付項目的,將從原資金渠道列支。

    山東省明確規定,將嚴格執行政策,不隨意開口子,同時將加強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工傷人員增加待遇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未按政策規定增加工傷人員待遇的情況,將依法予以處理。

山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新華社濟南1月4日電(記者王志)從2007年1月1日起,山東省內所有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和財政廳4日聯合下發的通知,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將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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