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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今年起施行新規 稅額最高限為660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8日專電(記者 韓潔)記者8日從財政部獲悉,從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新規定計算繳納,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車的加權平均稅額提高1倍,但每年稅額幅度高限都為66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包括車船稅的納稅人和應稅範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免稅範圍、稅目和稅額幅度等進行了詳細解釋和規定。

    我國從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並適當調節了稅目分類和稅額標準,以及調整了對車船稅的減免項目。

    關於車船稅的稅目和稅額幅度,剛剛發佈的實施細則借鑒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分類標準,將載客汽車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個子稅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車的加權平均稅額提高1倍,取鄰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數,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為相應子稅目每年稅額幅度的低限。同時,為了給各地今後調整稅額留下一定的空間,規定上述子稅目的每年稅額幅度高限都為660元。

    據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負責劃分子稅目,並明確車輛子稅目的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將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條例規定,車船稅的應稅範圍為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根據我國對車船進行登記、核發牌證的工作現狀,實施細則對條例中的車船管理部門明確為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為了便於基層稅務機關嚴格執行車船稅的優惠政策,細則對條例規定的免稅範圍進行了明確。如:為了使車船稅政策與車船管理部門的規定相協調,細則規定,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和軍隊、武警專用車船等免稅車船,應當根據相關車船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或核發的牌照進行判斷。考慮到公安等機關對警用車船的登記和配備建立了相關管理制度,細則明確了警用車船的涵義。

    條例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但考慮到購置的新車船在登記前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細則規定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另外,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已經消失,細則規定了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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