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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哪些情形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所在的企業經常要求我加班,並且不發放加班工資,我幾次與企業協商,企業都不同意發加班工資。我打算通過法律途徑向企業討要加班工資。我查閱了《勞動法》,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請問,什麼叫“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小張)

    答:原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本條中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産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産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産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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