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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前已辦交強險車主續保時補交07年度車船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 毛曉梅、王宇)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車主,他去年6月份買的老商業三責險到期了,本月內得去投保交強險(否則再上路行駛就算違法了),可徐先生想:下月起要開徵車船稅,已經購買了交強險的他,是否應該單獨上稅務機關去繳納本年度的車船稅呢?

    有類似疑問的車主不少。這些車主有納稅意識,亦擔心若不及時繳納車船稅會不會被扣滯納金。記者就這個問題于13日採訪了參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起草工作的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董波。

    董波明確給予答覆: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已經購買了交強險的車主,只需于下次續保交強險時繳納2008年度車船稅和補交2007年度車船稅即可,不涉及滯納金問題。但如果車主本人希望儘快繳納2007年度車船稅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根據《通知》規定,已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了車船稅的納稅人,不需要在購買交強險時再次繳納車船稅,但應向保險公司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

    董波還補充説,交強險是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投保了交強險的車主,對應保單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續保交強險時,按照所在地車船稅稅額標準一併繳納車船稅。

    “總體來看,由於交強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那麼到2008年6月30日為止,就不存在交強險和車船稅不能同步的情況了。”董波説。

    至於車船稅的查驗及滯納金如何計算的問題,《通知》的規定是這樣的: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於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並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董波舉例予以解釋説,假如某位車主的交強險保單是今天(2007年6月13日)起期,2008年6月12日保單到期時,車主就應當及時續保交強險,同時繳納2008年度車船稅和補交2007年度車船稅。但該車主若是拖到2008年7月1日之後才去辦理相關保險和納稅事項,保險公司就將依照稅務機關要求,按逾期天數(“購買當日-保單到期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車船稅7月1日起隨交強險徵繳 繳自行車稅成歷史

     延續近21年的車船使用稅停止徵收,取而代之的是將於7月1日起隨交強險一同繳納的新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車船稅是對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産稅。

新車船稅開徵體現環保與公平原則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王宇、羅沙)機動車車船稅即將於今年7月1日起開始隨交強險徵繳。根據此前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併為車船稅,稅目分類、稅額標準等方面進行適當調整。分析人士指出,與過去開徵20多年的原有車船使用稅相比,新車船稅在應稅範圍、稅額幅度調整等方面體現出節能環保和公平稅負的原則。

    根據《條例》,與原車船使用稅相比,新車船稅在稅額標準方面進行了適當調整,在保持原車船使用稅稅額幅度下限的同時,對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11日表示,此項措施意在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狀況,體現了國家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目前,各地不斷增加的機動車數量以及由此帶來的大量汽車尾氣排放,正成為讓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員頭疼的問題。專家指出,此次車船稅稅額的提高,正是稅收調節經濟行為的體現。

    “國家這一稅額的提高,體現了節能環保原則,具有信號作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但安體富同時表示,車船稅的從量計徵方式以及較低的納稅數額,對於限制機動車數量、進而達到節能環保目標的作用並不明顯。安體富認為,目前國家正在研究中的燃油稅、環保稅、資源稅,對節能環保更具意義。

    數字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48億輛,比2006年底增長2.17%。其中,私人機動車增長較快。私人機動車保有量近1.13億輛,佔機動車總量的75.97%,比2006年底增加312萬多輛。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一定幅度的調高,對多數開車族並不構成負擔。“一年幾百元錢的車船稅費用,對於花十幾萬、幾十萬元購車的消費者而言,幾乎感覺不到負擔。”每天從北京五環到市中心開車上班的徐宇女士認為。

    此外,《條例》對車船稅應稅範圍、免稅範圍的調整還體現了公平負稅的原則。例如,《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財政撥付經費單位車船的免稅規定;同時,將自行車、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等車船列入免稅範圍,授權省級政府可以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認為,《條例》中免稅規定的“一減一增”,體現了稅負公平的原則和以人為本的精神。特別是將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等車船列入免稅範圍,意在我國扶植農業、漁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照顧到了低收入群體的利益。

減免車船稅需提供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李延霞、王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日前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需要提供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才能減免車船稅。

    2007年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行收繳。

    上述負責人表示,根據規定,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都屬於車船稅的徵稅範圍。這些車輛中,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等條例規定免稅的車輛以外,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

    同時,對於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機動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

    此外,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減免稅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首先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對於免稅車輛不需要繳納車船稅;對於減稅車輛,由保險機構根據減稅證明的要求計算徵收車船稅。

逾期繳納車船稅將分年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羅沙、李延霞)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負責人近日就該稅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納稅人逾期繳納車船稅的,將被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上述負責人説,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被保險車輛前次投保的保險單,以便保險機構查驗被保險車輛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

    對於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要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並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另外,對於臨時上道路行駛、境外臨時入境以及臨時上道路行駛、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保險公司:確保各網點都能辦理車船稅收繳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毛曉梅、王宇)“我們正在按兩部門通知的要求,積極做相應準備工作,確保各營業網點7月1日都能正常辦理車船稅的收繳。”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部總經理助理雙磊對記者説。

    今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保監會《關於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正式發到了包括人保財險等具有承辦交強險資格的24家保險公司手上。

    雙磊表示,由於目前車船稅的徵繳工作下放到省,很多細節問題還沒最終確定,比如具體應跟哪一級稅務機關結報稅款、稅款結繳期限等,大量的準備工作都有待各省級分公司去做。“不過,涉及總公司層面的工作如交強險保單的更改已完畢,系統升級、人員培訓等工作正在進展中。”

    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處長宣鳴告訴記者,目前保險公司通過仲介渠道銷售的交強險業務量,在交強險保費收入中佔相當比重,一般高達60%,因此對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仲介機構進行代收代繳培訓和管理將是目前最重的任務之一。

新聞背景:車船稅改革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羅沙)我國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徵繳了幾十年之久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自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車船稅是對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産稅。

    我國對車船稅徵收的歷史悠久。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徵收船鈔。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徵收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就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併修訂而成的。 新條例的出臺,對於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加強地方徵稅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於這樣幾點考慮: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佈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徵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徵漏管現象嚴重。

    基於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徵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二是由財産與行為稅改為財産稅。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四是調整了減免稅範圍。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資料圖片)

    稅務總局、保監會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答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為了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中相關部門的職責,規範了基本工作流程,並規定了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法制辦等三部門就車船稅暫行條例答中國政府網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主要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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