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9月19日電(記者 來建強、沈汝發)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房一標價制度,取得預售許可後10日內必須全部公開銷售,銷售現場房源信息與網上公佈的要一致。福州市政府在18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中作出上述規定。
通知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要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一房一標價制度,在申請預售許可前將擬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標價送價格主管部門報備,銷售過程中的價格變動必須事先送市價格主管部門報備,並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號和相應銷售單價。
不得以高於公示價格的售價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不得相互串通合謀漲價;不得在經營成本沒有較大變化的情況下捏造、散佈漲價謠言哄抬價格;不得採取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或謊稱將要提價等欺詐行為誤導、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房。
商品房項目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必須將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全部對外公開銷售,不得拒售和分期銷售,嚴禁捂盤惜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産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發佈商品房預售信息。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通過市房地産交易登記中心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在銷售現場公佈房源動態銷售信息,並與市房地産交易登記中心的房地産市場信息發佈系統所公示的房源信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