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韓某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我向韓某購買其所有的二手房一套,房款30萬元,並約定我向韓某交納2萬元定金。與此同時,我們還約定,如果哪一方違約,就向未違約一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
但是,沒想到的是,等我前幾天向韓某要求去辦理房屋産權變更登記手續時,韓某告訴我,他已經把房子賣給了別人,他同意將我支付的定金2萬元還我,卻不同意支付我違約金,他説,按照法律規定,我無權既要求其還定金又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所以他可以不給我3萬元的違約金。請問,韓某的説法對嗎,我該如何維權?(小黃)
答: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非違約方的你來説,不能要求違約方韓某同時支付違約金和定金。但是,韓某的説法也不對。因為法律規定,選擇到底適用違約金還是適用定金的權利是由非違約方的你來行使的。
你可以選擇要求韓某雙倍返還定金即4萬元,或者選擇要求韓某支付你違約金3萬元。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你的權益,建議你選擇要求韓某支付你違約金3萬元。(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