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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自然人客戶不能進行黃金期貨實物交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08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1月7日電(記者黃庭鈞 任芳)上海期貨交易所有關負責人7日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自然人客戶不能進行黃金期貨實物交割。“如果進入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戶的持倉沒有按規定調整為0手,則該自然人客戶已經違反了黃金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交易所將根據規定自進入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即從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到最後一個交易日)對其執行強行平倉。”上期所産品創新部高級總監曹越説。

    據悉,黃金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公佈之後,不少投資者對“自然人客戶不能進行實物交割”的問題表示關心,並來電諮詢。為此,上海期貨交易所産品創新部高級總監曹越專門就此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曹越説,目前在我國期貨市場上市的所有品種都不允許自然人實物交割,黃金也不例外。“在我所上市的其他期貨品種的交割細則中都規定了‘不能交付或者不能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資者不允許交割’,實際上就是明確了自然人和其他一些不能交付和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不允許交割。但由於黃金實物交割的流程相對於其他品種有所不同,賣出方在交割中只要交付普通發票,因此,在公佈的黃金期貨交割細則中和其他交易品種的説法有所改變。即明確規定自然人不得進行黃金實物交割,並增加了自然人客戶持倉不允許進入交割月的規定,同時在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作出相應説明。這在國內其他交易所的期貨品種交易中也有相同的規定。”他説。

    曹越提醒説,自然人客戶應該管理好自己的持倉,期貨公司會員也應當根據與其客戶簽訂的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其客戶的持倉進行管理,提前做好平倉工作。“如果進入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戶的持倉沒有按規定調整為0手,則該自然人客戶已經違反了黃金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交易所將根據規定自進入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即從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到最後一個交易日)對其執行強行平倉。因強行平倉産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即不歸自然人客戶),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曹越表示,設立這些規定,主要因為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是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實物交割不是期貨交易的主要目的。“期貨交割規則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有一系列要求及規定。這是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區別。如果自然人客戶確實需要購入現貨黃金,應該通過銀行或現貨市場交易等其他交易渠道完成。”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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