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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臺居住證制度試點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08日   來源:浙江日報

    持有居住證可享受相應待遇 

    記者1月7日從浙江省發改委獲悉,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出臺《關於在嘉興、慈溪兩市開展居住證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對兩地的非本地戶籍居住人員進行有效的服務和管理。

    據浙江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時機成熟的話,居住證制度有望向全省推開。

    《指導意見》將居住證的類型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兩類,其中《浙江省居住證》按照申領條件分為普通人員和專業人員兩種類別。按照規定,年滿16周歲、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戶籍居住人員必須辦理臨時居住證,未滿16歲的人員應隨其父母登記。而普通人員居住證和專業人員居住證依據條件自願申領,經有關部門審核後發放。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普通人員居住證的申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取得臨時居民證1年以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規定繳滿基本養老保險年限,領取臨時居住證後無行政拘留以上處罰(因過失違法犯罪處緩刑以下處罰的除外)、違法生育等記錄。

    在取得普通人員居住證2年後,具有高級工以上技術等級證書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勞動貢獻特別大、創新成果多、擔任企業中級以上領導職務或高級以上技術職務、榮獲縣以上先進稱號或相關榮譽等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直接申領專業人員居住證。

    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在原戶籍所在地土地承包、計劃生育、宅基地、兵役等權利和義務不變的前提下,可享受社會保障、住房、教育及其他多種待遇。持證者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按照“雙低”標準參加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在住房方面,可申請租住政府或企業為非本地戶籍居住人員提供的集中居住區住房時,在租金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還可參加所在企業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持證人員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可安排入學,並按規定可享受雜費減免政策。(記者 吳妙麗 通訊員 司徒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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