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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加大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5日   來源:內蒙古日報

    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將採取財政補助、劃撥建設用地、稅費減免、落實土地等政策扶持措施,加大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居住條件,實現居者有其屋。一是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計提不低於10%土地收入凈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凈餘額和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等渠道,籌集廉租住房補貼資金2.4億元。二是各級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落實土地等建設條件,新建或收購一批50平米以下小套型住房,向特殊困難低保家庭實行實物配租。三是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總量達到上年度住宅建設總規模的20%左右。

    2007年,自治區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2008年至2010年廉租住房建設目標: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自治區設區城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所有旗縣城區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設區城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所有旗縣城區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到2010年,所有設區城市和旗縣城區要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部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各盟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左右以戶為單位確定,每戶最高不超過50平方米。

    建立和實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賃補貼可直接向廉租對象發放,由其自主尋租住房。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補貼標準並給予補貼。實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80%的家庭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過去已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房或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並達到規定面積標準以及參加過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房滿5年以後轉讓時,要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價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繼續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郭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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