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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奧組委安保部禁止帶入場館的20類物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 各類軟硬包裝飲料、水果和雞蛋等易投擲食品、無線電設備等物品將被禁止帶入2008奧運會場館。北京奧組委安保部20日公佈了2008年奧運會場館禁、限帶物品清單,包括七類禁止攜帶物品和十三類限制攜帶物品。

    據北京安保指揮中心安檢部常務副指揮朱益軍介紹,《奧運場館安檢通用規則》規定,禁帶物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物品,包含以下七大類:

    1、槍支、彈藥、爆炸物;

    2、弩、匕首、倣真槍等管制器具;

    3、煙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劇毒、腐蝕性及放射性等化學危險品;

    5、有害生物製劑、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6、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類毒品;

    7、中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安保部門發現上述禁帶物品後,將根據有關法律予以收繳,並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限帶物品是指雖然不違反法律,但違反往屆奧運會慣例或可能影響場館安全和秩序,不得帶入場館的物品。限帶物品包括以下十三類:

    1、易碎品與各類容器,例如玻璃瓶/杯、保溫杯、冰盒等;

    2、自帶的各類軟硬包裝飲料,特別是含酒精飲料;以及大量的易投擲食品,或明顯存在安全風險的食品(如大量水果或雞蛋等);

    3、任何橫幅和標語;

    4、除嬰兒車與輪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小型摩托車、自行車、踏板車等;

    5、動物(導盲犬等服務類動物除外);

    6、樂器,包括演奏樂器、口哨、喇叭、鼓等;

    7、球棒、長棍、尖銳物等易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

    8、球、球拍、飛碟及類似物品;

    9、體積較大,不適宜帶入坐席區的箱包、手提袋等;

    10、非奧運會參賽國家或地區的旗幟;展開面積超過2米×1米的旗幟;長度超過1米的旗桿;

    11、任何未經授權的專業攝像設備及用於照相機與攝像機的支架;

    12、分散參賽運動員、技術官員、教練員注意力,干擾奧運會電子信號、集群信號、影響賽事進行或妨礙他人觀賽的未經授權物品,包括收音機、激光裝置、擴音設備、對講機和無線電設備;

    13、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物品。

    安檢員發現上述限帶物品後,應責令攜帶人丟棄或自行處理,各安檢口將設置可供丟棄限帶物品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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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場館安檢通用規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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