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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廳發佈服務災區群眾十條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成都5月25日專電(記者任硌)5月25日,為切實解決災區群眾的實際困難,方便災區群眾生産生活,四川省公安廳出臺了《治安戶政部門服務災區群眾十條措施》。具體如下:

    (一)簡化辦證手續。在受災群眾安置點設立臨時辦證點,方便群眾辦證。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由災區群眾本人申請,公安機關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核實比對,對本人信息與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信息一致的,直接辦理;不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統內無人像信息的,可通過駕駛證、結婚證、工作證等其他有本人照片的證件,或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辦理。

    (二)免費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對急需身份證的受災群眾,公安機關要及時為其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免收工本費。

    (三)免費辦理居民戶口簿等戶籍證明。對急需用戶籍證明的受災群眾,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要及時免費為其辦理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加蓋出具證明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四)方便災區群眾領取居民身份證。災區群眾遺失領證通知單的,可由本人直接到領證點領取,也可由他人憑委託人的領證通知單和代領人身份證明領取;已辦好的居民身份證在省廳制證中心尚未下發的,省廳制證中心要及時將證件發放到相關市(州)或人員手中。省廳制證中心將優先製作和發放災區群眾的居民身份證。

    (五)放寬災區新生嬰兒落戶條件。對災區出生的新生嬰兒,公安機關憑醫院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救援醫生開具的證明為其落戶。無醫院或醫生開具證明的,可憑鄉、村或居委會證明予以落戶。

    (六)簡化災區死亡人員登出手續。災區死亡人員的親屬,可憑鎮以上人民政府、醫院、民政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死亡人員名單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登出手續;無上述證明的,由鄉、村或居委會出具證明,轄區民警負責核對,開具死亡證明書,轄區民警簽名蓋章後,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七)積極協助災區群眾查找親屬。群眾要求公安機關幫助查找親屬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安置地公安機關要及時與災區群眾原籍地公安機關溝通信息,為災區群眾查找親屬提供全力幫助。

    (八)放寬災區群眾住宿登記條件。無居民身份證的災區群眾到旅店住宿,可憑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或鄉、村或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辦理住宿登記。

    (九)嚴格災區犬只管理。對災區無主野犬,一律予以捕殺,堅決防止狂犬病等疫情在災區流行,確保災區群眾生命安全。

    (十)積極做好民爆物品管理。優先供應災區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因民爆信息系統或民爆從業單位卡受損,無法通過信息系統辦理購買、運輸證件的災區爆破作業單位,可通過手工辦證等方式辦理,確保災區民爆物品正常使用,服務災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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