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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可單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3日   來源:北京日報

    繼上周北京六部門聯合出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過渡”措施後,6月12日,北京市政法委、公檢法司以及市律協等聯合召開情況通報會上透露,將對有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相關培訓,目前對律師的培訓已經展開。

    新《律師法》自6月初實施以來,很多律師按要求會見嫌疑人時仍遭拒。這是因為新法與現行的《刑訴法》有不少衝突的地方。比如新《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嫌疑人時不準許監聽,但《刑訴法》規定,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在調查取證方面,《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才可以調查取證,而新《律師法》規定,律師從偵查階段開始就可以自行調查。

    為解決新《律師法》與現行的《刑訴法》以及傳統做法的衝突,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和市國家安全局等六部門在全國率先聯合出臺了《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新《律師法》中一些如何操作並不明確的規定作出了“解釋”: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設置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由律師接待室儘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雖然此條款與新《律師法》規定的第一次提訊後,律師即可要求會見在押疑犯的規定還有差距,但是畢竟在會見時間上有了可操作性。此次《規定》中原則性地規定律師會見“不被干擾、不被監聽”,但對危害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涉黑涉惡、案情敏感複雜等類案件,偵查機關可以派員在場。此外,規定中也有一些明確的“進步”,即律師會見時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否涉嫌犯罪、案情情節、辯解等涉案問題,甚至可以單獨會見。

    北京市律協相關負責人説,在兩法衝突的情況下,這一規定無疑是在《刑訴法》修正案沒有出臺前對律師會見的“臨時過渡”政策,相信“會見難”等情況有望得到改善。此外,協會將按照新《律師法》對律師提出一些具體要求,最基本的是要求刑事辯護律師要遵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目前對律師的培訓剛展開,主要是讓他們了解相關規定更加自律。如果今後律師出現了委託違法現象,將對其予以處罰。(記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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