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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輕信電視廣告被騙誰擔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1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今年6月,我通過電視購物訂購了一部光能手機,收到的卻是一款非常普通的手機,根本沒有如當初所宣傳的那樣“可太陽能充電”,而且還屬於典型的“三無産品”,此後我多次找商家要求解決未果。請問,輕信電視廣告買到假貨,電視臺應擔責嗎?(鄧麗紅)

    答:你由於輕信電視購物廣告購買到假貨,能否要求電視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看電視臺是否違反了法定的查驗、核實義務。

    首先,電視臺負有不發佈虛假廣告與通過形式審查保證廣告內容真實的法定義務。我國《廣告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和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因此,作為有廣告經營權的電視臺,既是廣告的經營者,也是廣告的發佈者,根據上述規定,其負有審核所承接的廣告業務的義務,必須通過核實保證廣告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內容。

    同時,你能否要求電視臺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廣告法》已對發佈虛假廣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因此,如果電視臺明知廣告虛假或者因未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與核實廣告內容,且應知廣告虛假,致使發佈了虛假廣告,此時,電視臺就應當與廣告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等民事責任。如果電視臺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則應當獨自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此外,電視臺是無需擔責的。(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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