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8日專電(記者張淼淼)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8日表示,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在中秋節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給勞動者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據介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規定,今年中秋節從9月13日到15日放假3天。9月1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9月14日(農曆八月十五,中秋節)為法定節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9月15日(星期一)。
勞動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提醒,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800元。
同時,企業在折算勞動者的日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