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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破解“申訴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問題,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最高人民法院30日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全文共43條的司法解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臺這個司法解釋,也是落實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的具體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介紹,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已於今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有關審判監督程序的修改有7個條文,涉及到申請再審管轄、再審事由、申請再審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期限等內容。

    為了確保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審判監督程序部分的順利實施,使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利進一步落到實處,有必要儘快通過司法解釋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適用中的分歧意見。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説,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結合多年來人民法院對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探索,在認真總結各地審判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了規定,並用9個條文對再審事由作了進一步明確,避免出現當事人與法院判斷再審事由上的偏差。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民事訴訟法修改中對再審申請審查程序和期限作了規定,但對審查方式沒有明確,司法解釋結合各地審判實踐經驗,明確了徑行裁定、調卷審查以及詢問當事人等三種審查方式。”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説。

    司法解釋還對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再審案件的分工作出了明確劃分。“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雙方當事人均提出再審申請以及案外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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