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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部分優撫對象調整撫恤補助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4日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閩民優[2008]446號)。《通知》指出:決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調標對象主要指: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調標內容:對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定期生活補助標準,根據福建省實際,在中央調整標準(每人每月30元)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提高20元,即達到每人每月提高5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及參戰退役人員(含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在現行補助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此次提標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福建省部分優撫對象的關懷。具體標準如下: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準

一級

因戰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級

因戰

2052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級

因戰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級

因戰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五級

因戰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級

因戰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級

因戰

6840

因公

6120

八級

因戰

4320

因公

3960

九級

因戰

3600

因公

2880

十級

因戰

2520

因公

2160

福建省“三屬”“兩紅”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月

對象名稱

區域

現行標準

提高標準

新標準

“三屬”定期撫恤金

烈屬

城鎮

605

75

680

農村

385

45

430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城鎮

560

65

625

農村

375

45

420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535

60

595

農村

365

40

405

“兩紅”生活補助金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1650

170

1820

紅軍失散人員

城鎮

510

50

560

農村

480

50

530

復員軍人生活補助金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

360

50

410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

305

50

355

建國後入伍

270

50

320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金

120

30

150

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金

100

3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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