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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佈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招考分九大步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4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近日,湖南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下發關於印發《湖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對湖南錄用公務員作出了詳細規定。對於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

    少數民族考生可獲適當照顧

    湖南省委組織部表示,《湖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湖南實際制定的。

    根據《辦法》規定,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和申報錄用計劃。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機關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市(州)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另有詳細規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湖南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在學歷和職位設置條件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公務員招考分為九大步驟

    湖南規定,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除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等條件外,年齡應該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等。

    在一般情況下,湖南錄用公務員應當包括9大步驟,分別為編制錄用計劃、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發佈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體檢;考察;公示;錄用審批或備案。在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在公務員招考信息發佈程序中,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職位類別和報考資格條件;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須知事項。招考公告一經發佈,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各招考單位不得對公告內容自行變動。確需變動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公告相同範圍內予以公告。

    受刑罰或被開除公職無法報考

    辦法規定,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需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都無法報考公務員。

    考試排名應按招考公告規定的方式確定,一般可以採取按一定的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採取其他方式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招考公告中予以發佈。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確定。

    專業科目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錄機關的申報和招考職位的需要批准後設置。筆試按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組織命題、考試、評卷。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醫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

    在辦法中還規定,若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可按規定在公示期內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檢。必要時,市(州)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醫院,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並以復檢結論為準。若有考生中途放棄、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者,則根據有關規定和考試成績從報考同一職位的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分別不超過兩次。如確有特殊情況不宜遞補,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公示時間為七天。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按有關程序決定是否錄用。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對於洩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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