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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得以家電包裝附件不全為由拒絕退換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3月12日專電(記者王志)針對當前個別經營者在消費者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要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的情況,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周海亮認為,這種單方面規定不合理,商家不得以家電包裝附件不全為由拒絕退換貨。

    周海亮介紹,根據我國《産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産品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不是法律規定的退換貨的前提條件,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也無此類規定。

    周海亮認為,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貨條件,經營者就不能以沒有包裝、附件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求償權,拒絕承擔法定的“三包”義務,消費者有權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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