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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規範企業裁員 落實失業工人社保待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0日   來源:南方日報

    近日,廣東省把《企業裁員、停産、倒閉及職工後續處理工作指引》(下稱《指引》)印發給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會保障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引導企業儘量減少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幫助企業規範裁員行為,認真落實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待遇。

    一次性裁員逾20人出具解聘書面證明

    《指引》規定,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應對被列為裁員的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中應當寫明該職工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足額支付全部勞動報酬。

    在被裁減人員完成工作交接之日,一次性依法足額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還要支付傷殘補助、撫恤等法定費用。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被裁減人員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和轉移手續。

    停工停産30天后工資標準重新約定

    《指引》還規定,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産的企業,在停工停産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30日)的,停工停産後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停産職工的工資。停工停産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還能安排職工從事部分生産任務但不飽和的,可以根據擬安排的生産任務情況與職工依法展開協商,對停工停産滿30日後次日起的工資標準進行重新約定,達成一致後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

    企業已無任何生産任務可安排,職工不需要從事任何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停工停産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期限從停工停産滿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後的次日起直至企業復工復産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止。

    解聘15天內為員工辦檔案轉移

    企業倒閉則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職工工資,還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傷殘補助、撫恤等法定費用。在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企業要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待遇申領等有關手續。

    企業如果拖欠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報酬,勞動保障部門則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企業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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