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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十項新政策力促創業帶動就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5日   來源:青海日報

    實施民眾創業戰略,破解當前青海省創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拓寬就業渠道,緩解全省就業壓力。為此,近日,青海省政府制定出臺了《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十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加大資金投入,支持民眾創業。要求各級政府發揮對創業的促進作用,增加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小額貸款擔保資金,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利用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引導幫助地方政府搭建融資平臺。要求各州(地、市)、縣(區)都要設立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全民創業的貸款擔保、創業補貼、創業獎勵以及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等。

    開展創業培訓,提高民眾的創業能力。突出做好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農民工的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踐的指導工作,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在省內各大中專院校(含技校、職業高中,下同)實施“創業培訓進校園”活動,對即將畢業有創業願望的大中專學生進行“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有針對性地對農民工開展創業培訓。

    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拓展創業空間。具體提出了“五放寬”。即放寬投資經營領域;放寬開業登記審批;放寬開業出資限額;放寬經營場所限制;放寬企業冠名要求。

    落實稅收政策,鼓勵民眾創業。對首次創業、新辦實體、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低保對象、殘疾人、復轉退伍軍人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等,經嚴格核準後三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調高營業稅起徵點,並從寬核定營業額。

    減免行政收費,扶持自謀職業。大中專畢業生、退役士兵、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低保人員、殘疾人創辦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農牧民到集貿市場或政府指定區域內擺攤設點銷售農産品的,免予工商登記,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依託農家院落創辦“農家樂”的,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範行政管理,優化創業環境。全面清理和消除妨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簡化立項、審批手續。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行政管理部門對新創辦企業停止許可登記、年檢、辦證等收費,禁止對企業有償培訓、服務和售賣商品。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産,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敲詐、勒索經營者的違法行動,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鼓勵科技創新,增強創業實力。鼓勵科技人員以自有知識産權、專有技術、專利技術等作價入股,參加企業收益和分配。經過改制實現政企分離的行業協會創辦企業和經濟實體的,可享受與科技人員創業的同等待遇。對科技特派員、大中專畢業生等創辦、領辦的龍頭企業或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業産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和“星火計劃”等項目以及貸款貼息、擔保貼息等方面予以更多支持。對從事特色種養、鄉村旅遊、民族文化藝術、農副産品加工的,在技能和創業培訓、技術服務、品牌培育、市場開拓及農業保險等方面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扶持困難群體,鼓勵創業就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低保對象、殘疾人下鄉創辦、領辦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或從事特色種養業的,享受各項支農政策。低保對象首次創業的可繼續享受一年的低保政策。對新創辦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在享受現行各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政府給予三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就業困難對象自謀職業或進行個體經營創業,以及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本人享受“4045”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統籌規劃場所,搞好基礎建設。要求各地依託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等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創業人員提供有效的創業培訓指導服務,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力,提高創業穩定率。對符合規劃要求的中小企業入駐園區創業的,兩年內減半收取辦公和生産用房租金。有條件的大中專院校應設立創業園,指導學生開展創業實踐。

    健全服務體系,加強創業指導。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創業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 條龍”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發佈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在全省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創業服務平臺,開設創業服務窗口,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諮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青海省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為各類群體創業提供空間

    近日,青海省政府制定出臺的《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措施》,從5個方面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為青海省各類群體創業提供空間。

    放寬投資經營領域,對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全部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要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除涉及國家安全、群眾身體健康、國家專營專控的行業、商品,必須按照法定前置條件、程序嚴格審批外,放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

    放寬開業登記審批,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憑本人身份證直接依法申請登記辦理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城鄉居民參與連鎖經營門店的,可持總部出具的相關文件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放寬開業出資限額,凡自然人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不受註冊資本數額限制。申辦有限責任公司(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繳付的有限公司除外)最低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的,實行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全體股東可首次出資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放寬到5年。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貨幣估價和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産除外),非貨幣財産出資額可佔公司註冊資金的70%。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全體股東必須以貨幣出資外,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達到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即可。

    放寬經營場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城管部門批准設置的臨時商業用房、經營場所等,在工商登記時提交有效證件後應視為有效經營場所。鼓勵經營者在互聯網上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經營活動。

    放寬企業冠名要求,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規範的企業名稱、字號。凡依法申辦企業的,冠州(地、市)及縣行政區劃名不受註冊資本、規模和組織形式限制。鼓勵並幫助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各類企業法人報省工商局核準冠省名。支持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和企業集團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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