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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調高失業保險金等民生保障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4月1日電(記者高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日宣佈調整有關民生保障待遇標準,調高後的標準自即日起開始實施。

    調整後的上海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為每月600元,比原標準上調50元;最低為每月435元,比原標準上調25元。這一失業保險金托底標準略高於當地城鎮“低保”標準。上海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為標準進行核定,其中累計繳費年限以1至10年、10至25年、25年以上等三檔為標準劃分待遇層次,年齡以不滿35歲、35至45歲、45歲以上等三檔位標準劃分待遇層次。

    為鼓勵失業人員主動再就業、避免失業保險金政策導致“養懶漢”,這一政策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連續發放時限為24個月,即失業人員連續兩年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如未能實現就業的,將不能繼續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除失業保險金之外,上海還調高了兩項工傷待遇標準,以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

    對於200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每月傷殘津貼調整為: 致殘一級增加360元,致殘二級增加340元,致殘三級增加310元,致殘四級增加300元。調整後的每月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2960元,致殘二級2800元,致殘三級2630元,致殘四級2470元。同時,每月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6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3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990元。

    對於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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