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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政策解決早期離開國企人員養老保險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30日   來源:南方日報

    29日記者從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獲悉,該廳日前下發《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廣東省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以下簡稱“早期離開國企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並對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明確處理意見。

    《通知》重點明確了四大問題。

    關於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問題,《通知》明確:戶籍從原企業地遷出的早期離開國企人員在現戶籍地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這一規定解決了早期離開國企人員(不含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在戶籍遷出原企業地後,既不適用原企業所在地政策,也不適用戶籍所在地政策的問題,按照就近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辦理一次性繳費。

    關於一次性繳費省內轉移接續問題,《通知》明確:一次性繳費相關的養老保險關係可在省內無障礙轉移,按照省政府《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的規定執行。

    關於首次參保時間和最後參保地的界定原則,《通知》明確,一次性繳費不改變已參保人員的最後參保地和首次參保時間。早期離開國企人員一次性繳費屬於一項特殊繳費政策,與按規定正常參保繳費有所區別。

    關於待遇核發地問題,《通知》明確,早期離開國企人員一次性繳費後達到退休年齡時由最後參保地核發待遇。

    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是廣東省繼2008年3月下發《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又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該《通知》的出臺,一方面加強了對全省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進一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確保更好地貫徹落實好此項惠民政策;另一方面劃分了各地(含省直)政策之間的界限,明確了相應承擔的責任,使各地政策(含省直)之間得到更好的銜接,對推動廣東省全面解決早期離開國企人員“老有所養”問題起到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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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四類人員納入政策適用範圍

    根據《通知》規定,新增四類人員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

    ———現戶籍已經轉為農村戶籍的早期離開國企人員,將原規定僅限于廣東省城鎮戶籍的條件擴大到廣東省戶籍。

    ———原企業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早期離開國企人員,取消了原企業必須是已經參加了廣東省養老保險統籌的條件,原企業在應參保的範圍之內,企業無論是否已參保其早期離開人員均可適用政策。

    ———早期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的人員,將原企業的範圍擴大到曾經屬於廣東省、因行政區劃原因已轉為海南省所屬的企業。

    ———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的廣東省知青。這類知青由於沒有進入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上山下鄉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參加養老保險後不能視同繳費年限,與早期離開國企人員情況類似,因此將其納入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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