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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被徵地農民養老金 政府出資不低於70%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0日   來源:福建日報

    7月9日,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就福建省出臺的《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作出解讀。

    公益性崗位可優先獲得就業安排

    為了幫助被徵地農民就業,福建省將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作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的重點對象優先安排,提高他們的轉移就業能力。同時,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如環衛、園林、社區工作等,優先安排被徵地農民就業。對所有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民,政府都應給予免費培訓,但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即被徵地農戶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的被徵地農民優先安排。

    同時,將城市規劃區內未就業的被徵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提供就業服務;在勞動年齡段內、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按規定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他們儘快實現就業。

    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據介紹,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分為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兩種形式,老年養老保障採取個人賬戶積累模式,老年養老補助採取統籌模式。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各地經濟發展和徵地補償情況差異較大,目前實行較高層次統籌的時機尚不成熟,因此,《指導意見》規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原則上實行縣級統籌,設區市的區由設區市統籌。

    被徵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主要採取個人賬戶積累模式,政府補助、村集體和個人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賬運營,賬戶資金可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可依法繼承;個人賬戶籌資規模由各地政府參照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若提高,個人賬戶籌資規模通過測算作相應提高;個人賬戶籌資規模由政府、村集體、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70%);繳費方式靈活,被徵地農民可選擇一次性繳費或分年度繳費。

    徵地時年滿60周歲的被徵地農民,由政府出資直接發放老年養老補助金直至身故,老年養老補助金標準不低於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標準。如2008年福建省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標準為66元/月,2009年度老年養老補助金髮放標準可定為高於66元/月一些,但也要注意與老年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要懸殊太大,避免攀比。

    《指導意見》規定了養老保障資金政府出資比例的底線是70%,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高於70%。考慮到被徵地農民中的特困戶、計劃生育家庭戶以及殘疾人等群體的特殊性,《指導意見》規定在他們參加老年養老保障時,政府對他們的繳費補助應當適當提高,以減輕他們的繳費壓力,不因困難和其他原因享受不到養老保障。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記者 潘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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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出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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