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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暫行辦法完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0日   來源:吉林日報

    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完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臺《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對廉租房配建的比例、管理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據介紹,《辦法》所稱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中,按照規劃建築面積的5%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用於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房屋産權歸政府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監督管理,適用該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配建標準的制定、配建合同的簽訂及建成後的房屋管理工作。

    按照規定,新建住房項目中按5%的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由土地競得人(或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廉租住房建設標準,按規定比例、建築面積、套數、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並簽訂配建合同。所建房屋建設成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規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折抵,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補齊差價。補齊差價所需資金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所規定方式解決。對因規劃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可採取由開發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到指定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決。

    廉租住房配建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套生活設施齊全,推廣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辦法》規定,規劃部門應當在提出規劃條件時,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配建數量、佈局、套型、建設標準等事項,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相關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配建合同約定,不符者不予審批。房地産部門應當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確標注,並登記備案。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配建房屋對外出售。同時,住房建設部門將加強對廉租住房配建工程的建設全過程管理,保證住房工程質量,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內容。在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不符者不予備案。

    廉租住房配建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由縣級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配建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配建的廉租住房作為國有資産,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廉租住房管理機構代為登記,並作為廉租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保修、維護等義務。按照擁有産權比例繳存相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記者 曹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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