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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用人單位是否能終止勞動合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1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父親給人開礦,其間得了肺病,至今沒治好。現在礦場老闆説我父親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不會再管我父親了。請問,我們該怎麼辦?(王芳)

    答:根據你的描述看,你父親可能屬於患職業病的情況,如果是這樣,那麼用人單位不能隨便終止你父親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父親確是因為工作在該用人單位患職業病的,那麼勞動合同不因合同到期而終止。

    不過,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否,都取決於你父親的病是何時、因何原因導致的。弄清楚這個問題,你們才能視情況維權。(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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