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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臺條例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吸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8日   來源:文匯報

    禁煙場所,上海市民有權拒絕被動吸煙。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昨天審議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禁煙場所若多次發現吸煙行為或煙草煙霧的,其所在單位最高有可能被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市民也有權要求“禁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煙”職責,並舉報違法行為。

    根據《條例(草案)》,圖書館、影院、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將禁止吸煙,並對中小學校、婦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和孕婦聚集的各類場所,實行室內外全面禁煙的嚴格管理。《條例(草案)》還規定,上海市的禁煙場所必須履行三項職責:在禁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煙標誌;禁煙區域內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勸阻違禁吸煙者停止吸煙或離開禁煙場所。違反規定的,禁煙場所所在單位有可能收到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單。如果未盡到責任,導致禁煙場所內多次出現吸煙行為或煙草煙霧繚繞的,《條例(草案)》將予以加重處罰,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控煙重在執法。控煙涉及的公共場所範圍較廣,單由衛生部門一家執法,效果難以保證。為此,《條例(草案)》明確市區兩級的健康促進委員會為牽頭部門,衛生、文化、旅遊、食品藥品監管等委員會成員單位,肩負各自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控煙職責。(記者 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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