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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擅自生産經營煙花爆竹最高罰款1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1月15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嚴格規範煙花爆竹生産經營,擅自生産經營煙花爆竹最高罰款10萬元。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要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許可證,持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産活動。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為擴大生産能力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産場所的,須重新辦理許可證。

    此外,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也要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再持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未經許可生産、經營煙花爆竹的,將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産、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浙江省政府指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審核煙花爆竹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分別對生産經營場所和焰火燃放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實地勘察,對勘察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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