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精神,日前制定並實行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符合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條件的人員,應到其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於2010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國家和天津有關規定轉移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仍按原辦法執行,轉入資金中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予以退回,無法退回的暫併入統籌基金。2010年1月1日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天津市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其退休地確定為天津的,待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審核連續工齡,經審核的連續工齡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2010年1月1日後出國或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員,退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或儲存餘額。
據介紹,按照有關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及確定養老待遇領取地的人員,係指具有天津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有天津“藍印戶口”人員暫不辦理相關手續,待其取得天津市常住戶口後再予辦理。因組織原因調動到天津市就業的人員,凡要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需提供轉出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調動憑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同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凡已先行為農民工參加了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六個月以上的城鎮企業,也應為其登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