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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導遊能向遊客收小費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9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今年端午小長假期間,我們一家人外出旅遊。有一個項目需要先乘船才能遊玩,在上船之前,導遊要我們交小費。由於我們的旅遊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沒有額外收費,我不同意給。結果導遊不讓我們上船,把我們一家人留在原地,帶著交了小費的人乘船走了。請問,導遊可以向我們收小費嗎? (黃樂)

    答:我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因此,你有權拒絕嚮導遊支付小費,並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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