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農民工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7月27日,就農民工關心的勞動合同問題,記者採訪了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
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農民工進城務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一般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1至2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多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這樣確認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農民工,農民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農民工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如果由於農民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農民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種勞動合同不能簽
什麼樣的勞動合同不能簽?這包括:沒有書面依據的口頭合同;細節不清的簡單合同;只考慮用工方利益的一邊倒合同;要求農民工把證件、財物抵押給用工方的抵押合同;要求“工傷自理”的生死合同。
下列情況,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農民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女農民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記者 侯永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