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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代人無償保管財物被盜該賠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去年我的朋友王某被單位派到外地工作一年,就託付我幫他保管一幅古畫。我將該古畫鎖在家中的保險櫃裏,沒想到我家失竊,保險櫃被撬開,致使古畫丟失。朋友回來後要我賠償損失,並説該畫值好多錢。對此,我覺得自己挺冤的,不想賠。 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賠償嗎? (劉濤)

    答:你和你的朋友之間已經形成保管合同關係,但你的朋友在託付你保管古畫之時,並未和你約定保管的報酬,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認定這是一個無償的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及你所述古畫失竊一事看,你不能構成重大過失責任。因此,你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程永傑 董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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