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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幫人代購買到假貨是否擔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30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前不久,我去外地旅遊,朋友劉某托我幫他買一塊玉。我在一正規商店花5000元錢買了一塊玉,商店也出具了信譽證。後劉某發現這塊玉是假的,我們還一起找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結論是“這塊玉是僅值幾十元的假貨”。劉某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我不願意賠償。我覺得自己本來是出於好心,無償幫劉某的忙,如果我真的要賠錢,那也太冤了。請問,幫人代購物品是假貨,是否承擔責任?(趙強)

    答:你朋友劉某委託你購買物品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無償委託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無償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你是否應當賠償劉某的損失,關鍵要看你在購買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不存在故意的主觀態度,至於你是否有重大過失,從你購買物品是在正規商店,並且索要了信譽證來看,也不存在重大過失。所以,你作為受託人沒有故意及重大過失,不存在對你的朋友劉某進行賠償的義務,你朋友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王星韜 聶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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