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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醉酒駕駛摩托車也構成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4日 15時13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8月24日專電(記者 鄭良 夏曉)福建省建寧縣法院日前對一起摩托車醉駕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建寧縣法院法官提醒説,摩托車在一些地方是人們出行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然而,由於部分駕駛人員對“摩托車醉駕也入刑”的觀念認識不足,因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情時有發生。對此,法官提醒廣大民眾,“醉駕”並非只針對汽車,醉酒駕駛摩托車也構成犯罪。

    8月16日,建寧縣法院開庭審理一例摩托車醉駕案。經審理查明,今年5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袁某酒後無證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建寧縣城關往裏心方向行駛,行至建寧縣中山北路路段時,因駕駛不慎引起車輛側翻,導致自己重度顱腦損傷。經群眾報警後,公安交警趕到事故現場勘查,並將袁某送往醫院進行治療,醫務人員隨即對袁某進行採血。經鑒定,袁某的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336.07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庭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道路運輸安全法規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造成自己受傷的經過,客觀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袁某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建寧縣法院法官提醒公眾説,摩托車、汽車以及經鑒定符合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車均屬於機動車範疇,不少群眾不了解摩托車也在醉酒駕車處罰範圍內,從而懷有僥倖心理,忽視他人和自身的安危。近年來,摩托車事故多發,民眾對此必須高度重視,養成良好的交通意識,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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