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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單位虛開收入證明要擔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13日 09時28分   來源:北京日報

    作為衡量個人經濟能力的重要標誌,一紙收入證明在信用卡辦理、房屋按揭貸款、保障房申請等諸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通過調查記者了解到,在利益和機會的驅使下,不少人想方設法弄取一份虛假的收入證明,企業也認為是“小事一樁”而“網開一面”。朝陽法院法官表示,為員工開虛假收入證明絕非“小事一樁”,而是要擔很大的法律風險的。

    開虛假證明將上“黑名單”

    案例 市民王先生是一個典型的“月光族”,聽説某銀行的信用金卡一次能透支上萬元,他便找到公司的財務主管劉經理,要求出具一份月收入為6000元的證明。後小王因故離京,卻仍欠著銀行數萬元。在無法與小王取得聯絡的情況下,銀行將為其開收入證明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説法 朝陽法院肖華林法官認為,如果公司出具的證明確實誇大了員工的真實收入、或為非本公司員工出具收入證明的話,從某種程度上講有違民法誠信原則。同時,公司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行為,也不排除“惡意串謀”的嫌疑,因為公司出具虛假證明在主觀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銀行的利益,有可能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他説,這樣做也給公司自身帶來了潛在的信用危機。一些銀行內部的合規經營手冊都規定: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公司,本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如果公司進了銀行的“黑名單”,對於公司以後的項目貸款和融資都會産生不利的影響。

    單位被要求照單付薪

    案例 張先生曾遭遇交通事故,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其公司開具一份誤工證明和高於其本人實際收入的證明。後張先生因故離開該公司,並以該虛假收入證明為依據,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以來的工資差額。

    説法 肖華林法官認為,正是由於出具的誤工和收入證明,導致該公司在法庭上很被動。張先生持有公司所開的證明,如果用人公司沒有相反並有效的證據證明誤工和收入證明是虛假的,證據的法律效力難以被否定,收入證明就有可能會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虛開證明將被追刑責

    案例 孫大爺在超市購物摔倒,臥床休養了3個月。孫大爺稱,其子在三個月中對其進行了護理,小孫每月的收入在1萬元,並提交了兒子公司出具的誤工收入證明,據此要求超市賠償兒子誤工費。後經調查核實,孫大爺兒子的收入僅在2200元左右。因該份誤工收入證明係該案的主要證據,法院最終對出具證明的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説法 肖法官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審理案件的,法院可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法院對公司存在上述行為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實習記者 王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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