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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認定社會救助家庭將審核家庭財産狀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6日 09時53分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將進一步調整完善社會救助項目的核查認定標準,過去核查申請對象時,側重家庭收入;今後,申請對象包括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全部貨幣和實物財産,都將納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認定審核範圍。家庭人均財産總額超過城市低保標準(月收入標準)的24倍,或是名下擁有汽車和摩托車者,都不能申請低保救助了。“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意見”有望從6月1日起實行。

    目前,市民政局已完成了關於“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認定指導意見”的制定。根據核對辦法,今後北京市居民申請低保、低收入等社會救助時,民政部門將根據需要,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以及出具書面報告。已享受北京市社會救助的家庭,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經濟狀況復審。

    核查收入:包括彩票保險

    需要核查的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産、實物財産的總和。除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財産,家庭收入認定審核還被具體細化為5類,其中明確彩票和保險等收益、稿費、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住房公積金等。

    貨幣財産:2012年人均不超12480元

    新的認定標準實施後,申請北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城鄉低收入家庭的,其家庭擁有的貨幣財産總額,人均不得超過24個月的城市低保標準之和。貨幣財産具體包括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公司、企業等個人名下的註冊資金;以及當地區縣民政部門規定,需要記入認定範圍的其他貨幣財産。

    2012年,城市低保標準從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調為520元。以此計算,申請低保者其家庭人均貨幣財産總額,應不得超過12480元(520元×24)。

    實物財産:不得擁有私家車

    新標準實施後,如果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普通摩托車(不含殘疾人專用摩托車);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房屋累計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除外);擁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奢侈品,將不能享受社會救助。

    處罰:騙取救助禁申半年

    新標準還將明確對瞞報、謊報家庭收入及財産行為的處罰。依據規定,無論是申請者還是已享受救助的家庭,如申請人填報情況與核對結果不符,存在故意瞞報、虛報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以騙取社會救助的,該家庭自核查結果告知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不具備該項社會救助申請資格,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核對辦法規定,市民政局是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區分別設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具體工作。核對機構可通過調取政府相關部門信息以及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核對對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個人洩露。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

    北京市居民申請北京市社會救助時,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進行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産和其他基本情況。

    1、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及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工資、薪金、加班費、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稿酬等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獲得的凈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轉包等收入;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生産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等。

    財産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産、不動産所獲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保險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主要包括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贈與和贍養等。

    2、家庭財産—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等內容。

    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

    3、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主要涉及對象: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此外,為確定申請人相關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民政部門可對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之外的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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