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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進一步放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6日 11時07分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上海將進一步放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受益面。市政府日前發文明確,新的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自今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的通知》,上海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申請條件將在原規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老年夫婦、重大疾病患者、喪勞人員、烈屬等優撫對象、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歸國老華僑等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的基礎上,將實物配租申請範圍擴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通知》明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將優先供應給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家庭租賃居住。經批准可轉化為共有産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住房)的廉租住房供應給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租賃居住滿一定年限後,申請家庭具有支付能力並符合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按照共有産權保障房有關規定申請購買。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配租面積標準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

    對於選房面積標準,則有如下規定: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應。根據供應的房源情況,允許申請家庭在配租面積基礎上放寬一定幅度,選擇租賃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最小選房面積原則上不少於居住面積10平方米;最大選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配租面積的1.5倍,且該面積不是必須達到的選房面積標準;申請家庭選擇可轉化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房供應標準,租賃成套住房;申請家庭自願將已有住房交區(縣)政府指定機構代理經租,且區(縣)政府指定機構同意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房源供應標準;放寬選房面積或者房源供應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實施實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機構參照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的80%確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核準後執行。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經符合條件的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産生。核準後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在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租賃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屆時重新核準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通知》還對配租對象自付租金作出了規定: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未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且根據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對象的分類規定,享受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申請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擔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補貼標準70%的申請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擔自付租金。申請家庭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超過的面積由申請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30%承擔自付租金。《通知》還明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補貼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扣除申請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額部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補貼,列入區(縣)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對承擔自付租金確有困難的申請家庭,區(縣)政府可以制訂減免自付租金的條件、審批程序等辦法,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此前,已經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等規定重新核準前,維持原配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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