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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行2012年第十一、十二期電子式儲蓄國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04日 15時26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12年第60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12年第十一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十一期)和2012年第十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十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財政部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幣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國債,其中第十一期期限為3年,年利率4.76%,最大發行額為210億元;第十二期期限為5年,年利率5.32%,最大發行額為90億元。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發行期為2012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公告公佈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二、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從2012年9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9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2017年9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財政部通過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將國債利息或本金撥付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承銷團成員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務,每個賬戶購買單期國債最高限額為500萬元。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四、投資者購買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承銷團成員的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在承銷團成員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後可以永久使用。已經通過承銷團成員開立記賬式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使用原來的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必重復開戶。活期存摺(或借記卡)的相關收費按照各行標準執行。

    五、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在發行期內不能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後開始辦理。從2012年9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費。付息日(到期日)前7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付息日恢復辦理。

    六、38家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地區和營業網點銷售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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