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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退休需繳養老險滿15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5日 15時40分   來源:天津日報

    記者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日前出臺。該辦法對已參加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條件、待遇計發等作出詳細規定,將退休條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挂鉤,同時規定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後次月起享受養老金。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適用範圍

    該辦法適用於已經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本市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休並按月享受養老金。符合退休規定的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可以辦理後延退休。後延退休應按整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年齡按周歲計算。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天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退休人員需申報

    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確定。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應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並在申報前告知職工本人。靈活就業或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本人向保管其檔案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存檔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存檔機構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無用人單位且無檔案保管機構的參保人員,在天津市辦理退休時,按下列規定處理:具有天津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為其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非天津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後一次在天津市參保繳費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為其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對於無檔案的參保人員,在提出退休申請前,應先向退休申報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建立退休審批檔案書面申請。退休檔案應包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及其他辦理退休所需材料。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為其建立檔案後,再為其申報退休。(記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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