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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困難家庭學生申請貸款需高校證明品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1日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從今年秋季起,考上相關大學(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和成人高校)的困難學生憑高考錄取通知書,就可以在生源所在地申請助學貸款了。福建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編辦、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等六廳局聯合出臺福建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對家庭困難學生如何在生源地辦理助學貸款做出詳細規定。

    規定特別強調,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後,從第二學年起借款學生所就讀的高校要出具借款學生品行證明材料,作為貸款人第二次及以後貸款發放的依據。如果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本付息,貸款人可對其違約行為採取計收罰息、添加徵信系統個人信用記錄等懲罰性措施。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象必須同時符合相應條件,包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學習刻苦、無違法違紀記錄和其他不良信用記錄;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申請貸款的貸款人轄區內;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戶子女優先資助;誠實守信、還款意願較強;具備一定的貸款償還能力。在貸款清償前,能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有效聯絡方式和詳細住址等等。已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不能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人也可做貸款擔保人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象為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福建籍全日制本專科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和成人高校)學生(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貸款必須由其他共同借款人與借款學生組成借款主體。共同借款人原則上由60歲以下、無不良行為、信用記錄的借款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承擔。也可由其他60歲以下、無不良行為、信用記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並經貸款人認可的第三人承擔。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同為貸款的連帶債務人,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連帶義務。

    每年確認一次放貸手續

    簽訂借款合同後,第一次發放貸款,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必須到貸款人業務受理營業機構,按合同約定辦理貸款發放相關手續;此後每學年發放貸款,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原則上必須親自到貸款人業務受理營業機構,辦理貸款發放相關手續,如遇借款學生勤工儉學等特殊原因,不能回鄉辦理貸款發放手續的,可書面委託其共同借款人代為辦理貸款發放相關手續。第二學年(含)以後貸款發放,借款學生所就讀的高校要出具借款學生品行證明材料,作為貸款人第二次以後貸款發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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