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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柴油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新規定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6日   來源:海南日報

    海南省從12月20日零時起停止徵收機動車輛燃油附加費,開徵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在燃油銷售環節徵收),柴油機動車通行附加費徵收方式也略作調整。這是記者從25日召開的全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的。

    “徵收方式調整後,更具人性化,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省交通廳有關負責人説。

    該負責人稱,為保障海南省通行附加費徵收管理工作與原燃油附加費徵收管理工作順利對接,海南省在1996年正式實施的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燃油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出臺了《海南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以此作為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徵收依據。

    變化一:以車輛總質量核定徵費標準

    為確保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更加公平合理,海南省不再以“車輛裝載質量”作為柴油機動車核定車輛徵費標準計量的依據,而是對載貨類汽車按照核定總質量的一半核定徵費標準計量。省交通規費徵稽局有關負責人稱,這主要是依據車輛對路面的損壞程度來確定的,對路面損壞大的車輛就得支付更多的通行費,同時也能較好地解決目前存在的車輛 “大噸小標”問題。比如,有的車輛能裝載8噸貨物,但出廠時只標明6噸。如按原標準徵收,極易導致車輛通行附加費漏繳現象發生。據介紹,車輛總質量=載貨重量+車輛自重。

    變化二:車主可分次繳費

    為減輕車主負擔,降低行政成本,海南省將原全年統繳改為全年一次繳清、半年兩次繳清和按季度分四次繳清的方式,並給予不同的費率。

    按季度四次繳清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費額為應徵費額的90%,按照半年兩次繳清的費額為應徵費額的85%,全年一次繳清的費額為應徵費額的80%。新增或轉入的機動車,在上半年辦理繳費的,可按應徵費額的85%一次繳清,下半年辦理繳費的,可按應徵費額的90%一次繳清。而繳費時間不足一季度的不予辦理統繳。

    變化三:外省柴油車進島須預繳車輛通行附加費

    對進入海南省的外省柴油機動車通行附加費徵收也有新規。過去,外省柴油機動車進入海南省兩個月以內的,按徵費標準的30%繳納燃油附加費,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規定的徵費標準全額繳納燃油附加費。新徵收方式則明確規定,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海南省行駛的,應根據需要在海南省停留的天數預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實際停留天數超過預繳費期限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日內,到徵稽機構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另外,海南省柴油車出島時,可辦理停徵車輛通行附加費。(記者 侯小健 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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