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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公路、水運、航道管理條例2009年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林紅梅)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了第543、544、54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新華社30日受權播發了以上決定。三個決定都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對公路建設的資金來源作出了規定,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關於車輛通行費,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刪除原條例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水路運輸企業和個人必須繳納的相關費用作出了規定如下:將原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港務費、船舶停泊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對航道維護的資金來源做出了規定。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國家批准計徵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用由港務費開支”;將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專用航道的維護費用,由專用部門自行解決”;將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維護費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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