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核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人事司負責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審核工作。
第三條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核受理實行集中辦公。
第四條 人事司事業處承辦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具體審核工作。
第五條 事業處承辦人收到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核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如下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事業處作出受理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有關材料送達國家測繪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業處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要求的,由事業處向分管司領導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分管司領導作出決定後,由承辦人辦理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退還有關材料。
第六條 人事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事業處出具《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查意見》。
(二)事業處承辦人員應當根據《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查意見》和其他法定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同時將《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查意見》、送審材料報事業處領導復核。
(三)事業處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和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建議,並報送分管司領導作出審核決定。
(四)分管司領導在接到報送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七條 人事司自作出審核決定之日起,由承辦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決定及説明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者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核工作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