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規範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過程中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廉潔、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局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機關內部承擔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職責的司室(以下簡稱審批部門)以及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審批部門對所承擔的測繪行政許可項目,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本著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含有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期限、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為主要內容的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辦法或管理辦法,並由國家測繪局予以公佈。在部門內部對所承擔的測繪行政許可項目進行職責分解,規範程序,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制定的各項審批辦法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有關要求執行,並將審批結果等有關內容按規定予以公佈。正確行使行政審批職責,忠於職守、依法行政,並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第五條 對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工作中的受理、審查、決定三個主要環節,各審批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受理、審查、決定情況的登記制度,建立完備的工作檔案資料。
要堅持受理人員與審查人員分設,受理和審查兩項工作不能由一人承擔。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要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方可進行。
第六條 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受理工作中,對依法應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必須出具含有説明理由並加蓋審批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及承辦人員簽名的規範性書面憑證,一式兩聯,一聯留存。
第七條 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需要進行資格考試而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考試試題的,要對出題的人員,題庫的維護,試卷的印刷、保管、傳輸等環節建立一套嚴格的防泄密的安全措施和辦法,並實行責任制。
第八條 對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工作中需要發放和使用的各種規範的證件、證書、申請表、審批表、格式文本等的製作印刷要加強管理,嚴格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過程中,按規定需要進行集體決策或需要在決策之前聽取專家意見以及需要報局領導批准的,審批部門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做主違規審批和越權審批。
第十條 在地圖審核、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審批、測繪資質審批等行政許可中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向外洩露申請用戶的有關資料和內容。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與申請單位及有關人員串通編造虛假材料及有關證明,致使相關申請通過審批。
第十二條 實施測繪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收取費用的,應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審批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及工作人員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不得向申請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提出購買指定的儀器設備、測量裝備、辦公用品等任何商品,也不得提出接受指定單位或個人的其他任何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 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請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宴請以及安排的旅遊、健身、營業性娛樂等活動或其他好處;不得在申請單位以及相關人員處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或不應由申請單位承擔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的主要領導要加強對本部門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建立自查制度,定期組織(每年至少1次)對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條件及有關要求等執行情況的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於每年的12月15日至20日期間將本部門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工作的自查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報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對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以及實施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制定的各項審批辦法或管理辦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測繪行政審批項目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還要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要依法履行對測繪行政許可項目審批的事後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規範監督檢查程序,建立監督檢查情況檔案記錄,發現或接到舉報被許可人有違法從事測繪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要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局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部門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定期檢查審批辦理部門在實施測繪行政許可工作中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要向社會公佈監督舉報電話,發現問題或接到舉報要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許可監督電話:010-63882021